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五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六日 第二二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五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第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三二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屆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三六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六屆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師生研究,特設立研究室,其使用除依照本館各項規則外,均依本規則辦理。
二、凡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包括各中心編制內講師級研究助理以上人員)及具學籍學生(不含休學者)均可依本規則申請借用研究室。本校客座教師及有特殊研究需要者,經專案申請同意,亦得使用研究室。
三、申請使用研究室由本館統一辦理,申請者應憑有效證件親自辦理,一次以一間為限。依申請時之先後次序排定分配,借用人須按本館分配之研究室親自使用。
四、總館研究室提供長期、短期、研討及專案使用;公館分館、林口分館研究室提供長期、短期使用。本館得依使用情形彈性調配間數,配借方式如下:
五、借用人進入研究室應憑服務證、學生證於服務台登記或自行至研究室門口掃QR Code借用,當日用畢應即歸還。毀損設備須照價賠償。
六、借用人得攜帶私人圖書進入研究室使用,貴重物品不得留置,遺失本館概不負責。研究室內應保持整潔,離開研究室時,應確實關閉電源及門窗並鎖門。
七、借用人應在本館開放時間內使用研究室,室內不得從事與研究無關活動,如有下列行為得取消當次使用權,並停止其借用權三個月:
八、本館遇有清潔整理等之必要時,得逕行入內,不必先經借用人同意。
九、超過使用期限或經本館終止其借用權限期遷出未遷出者,本館得將該室物件取出,並收回研究室改配他人使用。取出之物品,書面通知後一星期內如未認領者,則以廢棄物處理。
十、長期使用者於開館期間連續五日未使用,或一個月內使用未達開館日二分之一者,得收回研究室分配他人使用。使用次數,以系統之紀錄為依據,並自每月六日起開始結算。前項限制經向本館報備,並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館於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用人,收回研究室及借用圖書。
十二、為服務特殊讀者(含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等)需要,本館得保留部分研究室供其專用。
十三、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議決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